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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 (OTC) 虚拟货币交易是否违法?

imtoken钱包下载 2023-07-16 05:18:45

交易虚拟货币有两种方式: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1]。场外交易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2],场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是场外交易的对称性,根据是否经过可分为两种交易平台。它是一种在线的点对点交易(Customer to Customer,简称C2C)。本次交易中,买卖双方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平台不办理资金,买方通过线下转账的方式直接将资金转给卖方[3]];另一种是直接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联系、熟人介绍等私密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现阶段,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4]。此外,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并具有匿名性、跨境流通便捷等特点。场外交易没有集中交易场所。由于其隐私性强等诸多特点,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刑事风险?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场外交易合法吗?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同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指出香港比特币otc

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

根据上述通知和问答,比特币在政策监管中被定位为虚拟商品。在否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它可以流通。普通人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就目前比特币OTC纠纷的司法实践而言,不同的法院对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不同的裁判意见。换言之,此类交易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比特币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万01民终10232号)民事判决为例,

一审法院认为,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交易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即使凯歌公司与孙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标的物为比特币,凯歌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也应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凯歌基于无效合同主张索赔的权利,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也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交易合同有效。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中747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法院认为,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应对交易结果负责。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双方买卖Tripio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强制性规定。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提出,加强对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止个人风险传导至社会领域。虽然这一要求是针对“平台公司”的,但由于该政策的趋势,未来法院认定OTC虚拟货币交易不合规、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会增加。

二、场外交易的刑事风险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场外交易不仅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场外交易者还容易牵连他人(使用虚拟货币)犯罪,涉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1.伪装、隐瞒犯罪所得

在场外交易中,由于买家通过线下转账的方式直接向卖家转账,一旦买家的资金是“脏钱”,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卖家知道这一点,卖家就可能涉嫌伪装或隐瞒它。刑事犯罪。以山东省运城县人民法院(2020)路1725行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9月起在火币网、OKEX平台注册账号,昵称“北京首富8888”,从事USDT法币交易。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单笔均价7.12元左右买入,单价7.39元卖出(售价远高于正常价格) USDT 7·11-7·13元)明显不同于市场价格向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出售60万多USDT虚拟货币套现,非法获利15万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设置买方注册时间条件,多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交易。对方转移财产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2.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在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作案的过程中,OTC交易者往往容易被认定为提供支付结算协助的不法分子,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行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明知其同伙“王”等人非法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共犯的非法资金将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划转套现香港比特币otc,并转入共犯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罔顾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支付、清算等协助。

笔记:

[1] OTC和OTC的概念来源于证券领域。

[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强调平台不得从事代币与法币的相互兑换, “虚拟货币”。双方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同年10月30日中午,比特币中国宣布停止提现和提现业务。10月31日,OKCoin和火币网两个平台停止了所有数字资产对人民币的交易。与中国三大交易平台'

[3] 整个过程中,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本质上仍属于买卖双方一手支付、一手货币支付的形式。

[4]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目前,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均未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国务院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和风险提示中(见邓世云、张烨的《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与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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